《通知》的第三部分,主要强调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把好补充耕地质量关。进一步要求,全面实行“先补后占”政策,积极探索“以补定占”机制,实现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和产能双平衡。着重要求各地合理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加大补充耕地项目投入力度,加强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统筹安排项目选址和布局,优化项目设计,严格工程实施和监管,严格项目验收特别是耕地质量等级验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加强工程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确保补充的耕地能够长期发挥作用。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