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明确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巩固工作。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