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质量验收的总体标准和程序,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也明确省级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省份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细化有关要求;在验收时效方面,明确省级两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补充耕地资料移交和鉴定周期。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与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细化验收工作流程,结合实际简化程序,抓紧推进质量验收工作。《办法》目前为试行,下一步将结合各地工作实践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进一步提高验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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