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压实各地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占补平衡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的原则。对于因资源条件限制无法在县域内落实占补平衡的县区,非农建设项目可以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占补平衡,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可以在省域范围内落实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资源严重不足地区的非农建设项目,在本区域内难以落实占补平衡的,可以在省域内调剂补充。省级要从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确保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稳定;同时,建议省级做好对市县耕地保护工作的考核,监督各县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任务,确保耕地布局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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