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各地应编制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将自然地理条件适宜耕作、规划期内可以调整优化为耕地的,划入耕地补充空间,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按规划有节奏规范实施补充耕地。
以下情形优先划入耕地补充空间:①水土条件适宜耕作的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如:国土变更调查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属性且适宜耕作的;已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已建成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流向其他农用地的。②宜耕未利用地,包括:2024年公布的新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试点范围。③可复垦建设用地,现状为废弃房屋、废弃工矿等建设用地,适宜复垦为耕地的。
以下情形原则上不划入耕地补充空间: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重沙化、石漠化土地,水土流失严重,污染严重难以恢复,重点沙源区、沙尘传输通道、25度以上陡坡、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湿地和河湖管理范围以及基本草原、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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