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开 > 建议提案 > 提案答复 > 2015

关于统一各类房产土地使用年限的提案复文摘要

2015-09-10      来源:调控和监测司     
【字号: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一、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设置年限,是维护土地公有制的具体体现,应予坚持。

  《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出让年限,有利于维护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应予坚持。  

  二、关于稳妥审慎研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调整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包括土地管理制度在内的各项重大制度正在进一步趋向成熟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问题关系重大,是否调整、如何调整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期限,需要立足中国实际国情,进一步深入慎重研究,最后以法律形式作出决策。我部将会同相关部委积极做好有关基础研究工作,为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提出政策建议。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快速入口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