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国、刘运梅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将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恢复治理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实施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南水北调办,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丹江口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恢复治理十分必要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灾害多发易发,是我国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之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实施以来,随着移民迁复建工程等人类工程活动日益强烈和水库进入蓄水期,形成的大量人工边坡和库岸多数未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治措施,存在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另外,多种原因导致的丹江口库区范围内废弃的矿山有145处,面积约68.43平方公里,废弃矿山不同程度存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重金属污染和地质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对库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水质保护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
加强丹江口水库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关系到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任务。
二、国家大力支持丹江口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国家高度重视丹江口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近年来,国务院先后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取得了良好效果,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生态环境和水质持续改善,水源涵养能力不断加强。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南水北调办启动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和水土保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已经国务院同意,将于近期印发实施。南水北调一期工程中,国家计列了地质灾害监测防治费用5000万元,用于当时尚未发现或预测到的地质灾害体进行必要的安全监测或工程治理,目前该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对于丹江口库区内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地方按照相关程序向我部和财政部申报,我部将继续商财政部给予重点支持。
对于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治理问题,在我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中作出了具体安排。一是要求各地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明确要求,分工负责,限期完成,严格考核和问责制度;二是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地方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及国有老矿山等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三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原则,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新模式;四是创新用地用矿政策,鼓励各地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财政等相关政策措施,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主体落实相关责任,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加快推动解决丹江口库区矿山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问题。
感谢你们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010)66558322
国土资源部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