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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稀土废弃矿山环境治理的建议复文摘要

2015-09-28      来源:调控和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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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你们提出的建议十分重要  

  赣州素有“稀土王国”之称,稀土资源开采历史悠久。由于早期无序过度开采,特别是落后的生产工艺,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留下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直接影响到当地生态文明,确需治理。  

  二、关于治理资金工作情况  

  废弃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要在地方,地方可统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对历史遗留或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中央财政通过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近三年来,中央财政支持赣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超过10亿元。  

  三、关于“制定残留资源回收利用政策”工作情况  

  为强化稀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稀土资源,2013年,我部组织研究制定了稀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将稀土分为岩矿型和离子型两类,对于岩矿型稀土分别规定了共生矿和伴生矿综合利用率指标,对于离子型稀土规定了浸出母液稀土浓度,作为矿山企业综合利用稀土资源的约束性“红线”,目的是引导并促进矿山企业提高稀土综合利用水平,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四、关于“残矿回收税费减免”政策  

  为促进残矿、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国家已出台了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规定,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搀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采用旋窑法生产并且原料中搀兑自产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上述规定的废渣,包括了采矿选矿废渣、化工废渣、其它废渣(粉煤灰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对煤矸石、石煤、采矿和选矿废渣等也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

  五、关于“土地政策”  

  近几年,为支持赣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新农村建设,我部在安排增减挂钩指标时对江西省给予了支持倾斜,2009~2014年,我部共下达江西省增减挂钩指标19.25万亩。同时,建议赣州市大力复垦利用工矿废弃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布局。  

  六、关于“稀土开采税费部分返还用于废弃稀土矿山环境治理”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矿产资源税费等收入大部分留给地方,充分体现了对地方的补偿和照顾。对于将稀土开采税费部分返还用于废弃稀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为防止财力分散,需十分慎重,以有利于财政统筹安排资金。  

  七、下一步工作  

  今后,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资源税改革,研究有利于残矿、尾矿综合利用的资源税政策。对于矿区面积比较集中、具备一定规模和资源潜力,符合试点条件的地区,整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政策手段,予以支持。同时,在考虑赣州市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和增减挂钩工作进展的基础上,继续对赣州市增减挂钩试点给予支持倾斜,促进赣州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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