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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砂金过采区土地治理和植被恢复政策支持的建议复文摘要

2015-09-28      来源:调控和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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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生态建设。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保部印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截至2014年,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超过287亿元,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总数达1955个,带动地方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其他资金总数近460亿元。其中,支持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资金4620万元,支持项目5个。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解决了部分矿山历史遗留的地质环境和损毁土地问题,消除或减轻了矿山地质灾害对矿区居民的危害,增加了耕地面积,改善了矿区生态环境,提高了矿区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国家为保障粮食安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协调发展等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改革试验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大兴安岭砂金过采区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生态建设等,宜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于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要按“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同时,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吸引与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在治理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开展治理,能复垦成耕地的要优先安排复垦并建成高标准农田。  

  目前,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抓紧修改完善《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尽快报国务院审议。待《意见》印发后,发展改革委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政策落实,统筹加大对包括大兴安岭地区在内的重点区域生态补偿。同时,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指导地方有关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等,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大兴安岭砂金过采区的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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