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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利用工作的建议复文摘要

2015-09-28      来源:调控和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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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地类认定标准的问题  

  2007年,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国家标准,在国家层面首次统一并明确了耕地、林地、草地等各地类的认定标准。通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国每一块土地的地类及属性已经调查清楚,并通过每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开展持续更新。二次调查结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目前已广泛应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及各相关部门。  

  当前,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在管理工作中,依据《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做好各类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工作。目前,各部门地类认定标准总体是一致的,但在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需要衔接的问题,如林地,其差异主要体现在规划管理上,宜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将具备森林、灌木植被生长条件的土地,通过规划确定为用于发展森林资源。通过政府部门的规划控制,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二、关于国家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占用地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的所辖全部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方面做出的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行。国家、省和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已在规划编制时进行统一安排,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布局的修改,需要在符合相关修改要求的前提下,依程序报批和执行。鄂尔多斯市应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安排好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和建设时序,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如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规划指标进行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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