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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钨矿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建议复文摘要

2015-09-28      来源:调控和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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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明确规定钨、锡、锑、离子型稀土4种矿产属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从开采、选冶、加工到市场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由国家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  

  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 2005年,我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钨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2007年,为进一步加强对钨、稀土等优势矿种的管理,我部印发了《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规定凡新申请钨、稀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及申请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一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  

  钨矿作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国家明确对其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我部持续多年对其实施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并自2009年起原则上暂停受理新的矿业权申请。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研究制定改进钨矿矿业权管理的政策措施,推进钨矿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对钨矿矿业权管理有关建议,我部将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认真研究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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