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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角度探析土地问题求解路径
——首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专家发言摘登

2010-04-29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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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4月21日,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在京举办首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法律中心首席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法律中心特邀专家、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研究员程烨;法律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守英、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冬等专家学者在研讨会上做了精彩发言。

  此次研讨会讨论了当前高层关注、民众瞩目、媒体聚焦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展现了当今理论前沿、学术顶端、实践一线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总结。与会的专家学者从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提炼和推导中,提出了大量政策法律建议。

  发言涉及土地管理立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城市化中的土地问题、房地产市场发展与监管、土地执法监察、土地财税政策等多个方面,希望这些研究成果及意见建议可以带来新的思考与启示,对国土资源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注:本期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以典权制度引导农村土地流转

  □ 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  李显冬

  适用典权可以使出典人不易失去土地且不会触及农村集体土地公有的变动;可以充分保护出典人权益,使其既获得融资又不丧失生活保障;融资用益相结合既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又可以使农民大踏步地富起来。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存在着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的二元划分。虽然《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受法律保护,但是由于农村土地肩负着太多的社会职能,其无论是利用方式上,还是处分权能上,集体土地都难以和国有土地相提并论。

  农村土地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具有财产价值和保障价值两方面的作用。流转可以给农民带来融资的便利,但却会导致失地无业农民的生存出现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不流转,又会阻碍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农村宅基地出现闲置等问题,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加之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地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也不同,简单地放开或禁止都不利于实践中农民利益的保护。在这样一种进退维谷的状况下,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提出了多种解决途径。我们认为,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引入我国固有的典权制度,丰富农村土地用益物权的权能,不失为一种较为稳妥的农村土地入市机制。

  典权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有的、古老的物权制度。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支付典价者,为典权人;以自己的不动产供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者,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主要是土地和房屋,为典物。

  典权人享有转典之权。即在典权设立后,可能出现典权人对典物没有使用收益之必要或者使用收益之能力的情况 ,所以法律设置转典制度,通过转典将典物提供给第三人利用,从而避免典物的闲置,实现物尽其用。但是为了保障出典人的权益,转典的典价和典期都不得超过原来典权相应的范围。

  典权人对典物享有收益权。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或习惯禁止,典权人在典权存续期内就有权将典物出租给他人。而且典权的物权属性决定了其具有可转让性。典权一经让与,原先的典权人退出典权关系,受让人取得与原典权人同一的权利。

  典权人享有典物的抵押权。这不但意味着典权本身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典权人可以就典权本身设定抵押。而且,典权人在典物绝卖时有权取得典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出典人在典期届满的一段时间内,不对典物进行回赎,典权人则可以通过“时价找贴”的方式,直接获得典物的所有权。

  同时,出典人所享有的自由的回赎权,使出典人在典权期限届满时,只要返还典价,就有权回赎典物,以单方法律行为来消灭典权,且不必支付典价的同期利息。如果出典人无力回赎典物,面临绝卖,从而导致典物所有权的转移,出典人同样可以通过“时价找贴”的机制,充分得到经济上的保护。

  正因如此,典权制度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无疑有其特殊的意义:

  首先,适用典权可以使出典人不易失去土地且不会触及农村集体土地公有的变动。因此在典卖过程中,土地的出典只是导致土地使用权利的转移,而不影响权利本身,虽有买卖之实,却在法律上并无买卖之名。而且出典人具有“原价回赎”权利,因此,出典人通过出典土地进行融资后,并不丧失土地所有权,典权届满即可以通过行使回赎权的方式重新获得土地的直接支配权。

  其次,典权的适用可以充分保护出典人权益使其既获得融资又不丧失生活保障。中国传统的典卖通过其对出典人有利的回赎条件,体现着某种维护农村处于患难中的人们的土地权利的习俗。这其实才是我国历史上的典权价值的最关键之处。通过“原价回赎”、“时价找贴”的机制,当典物价格减低时,出典人可以抛弃其回赎权;当典物价格高涨时,出典人有按时价找贴之权利。这无疑就减少了出典人因市场变化而可能给自己带来的不利风险。而且原价回赎,也可以使农民在融资的过程中免受高利贷的盘剥。

  再其次,融资用益相结合既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又可以使农民大踏步地富起来。在典权的适用中,不但出典人得了尽可能充分的融资,典权人则获得到了土地的使用价值,而且,土地是否最终发生所有权变更,完全取决于典期届满之后出典人的主观愿望。这就使得土地流转,这一维系农民生计的问题,既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短期性和不确定性,也保障了农民依据私法手段重新获得土地的权利。这样就既满足了农民融资,使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金融效益最大限度得以发挥,也满足了政府不愿轻易让农民失去土地的意愿。

  最后,典权的复兴不但突破目前我国土地利用的现有模式,还在立法,上丰富了物权立法推进改革前进。土地物权的发展,无疑经历了一个从归属到利用的过程,可以丰富土地用益物权体系,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多样化,作为土地物权的发展方向。在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前提要求下,规定典权制度不仅有利于丰富我国现有的物权体系, 而且也使得典权这一我国特有的物权制度成为农民大踏步地富起来的一种法律工具,并得以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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