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吉林省国土资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强化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近日,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责任追究对象、内容、方式、运用、规则共5个方面27条。重点把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市级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为责任追究对象,将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18种行为作为重点追究的责任内容。
在追究内容上,《办法》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落实“一把手”“五不直接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规定非法批地批矿或非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擅自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提拔子女、亲属担任本人管理范围内的领导职务,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18种行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在追究方式上,《办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领导班子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整处理。对领导干部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追究运用上,《办法》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本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就如何从重追究、从轻追究或减轻追究,《办法》也做了具体规定。
在责任追究规则上,《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问题发现的时间、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办法》的出台,为实现从严治党治政、违者必究、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惩教结合、宽严相济,使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保障和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积极学习、贯彻、落实《办法》,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办法》摆上议事日程,确保该《办法》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廉洁从政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张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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