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新疆区伊宁市国土资源局在对伊宁市范围内的测量标志进行巡查时发现,位于巴彦岱镇西南伊犁河畔代平砖厂内图幅编号为K-44-7的Ⅱ级测量标志的标石和钢标三角架遭到破坏。经查,伊宁市代平砖厂在施工时未对该测量标志采取保护措施,致使该标志遭到破坏无法使用。伊宁市代平砖厂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伊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6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厂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2月8日伊犁州国土资源局维持了伊宁市国土资源局对伊宁市代平砖厂作出承担伊犁河畔二等三角点修复所需费用,并作出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