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思路
国土资源法治保障制度完善的总体思路,是构建以《土地法》、《地质矿产法》基本法为统领,以各方面的单项法律为支撑,以有关配套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按照“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修正”的要求,改进现有相关制度,构建行之有效的新制度,并且使各项法律制度相互衔接,有机联系,形成制度合力。
(二)对策建议
一是加快出台国土资源急缺性立法。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急需, 暂时缺乏实践经验作为立法依据的问题, 应该考虑将短期应急立法与长远规划立法相结合,分别情况采取对策,同时也为国土资源基本法作好储备。1.对某些问题采用概括性(弹性)立法,即上位法仅作出原则的规定,规范主要方向,将具体规定交由下一层次法规来完成,待条件成熟时再行补充、完善。2.对暂时经验不足的问题可采用试验性立法的方法,即立法规定仅适用于少数特定地区或特定对象, 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试行,取得经验后再进行普遍适用的立法。3.对暂不宜作全国性统一立法规定的问题, 由各地根据本地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进行全国性立法。
二是加快启动国土资源基本法立法。国土资源基本法是形成国土资源法律体系的龙头和基础。国土资源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由土地矿产民事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等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国土资源基本法,是指土地基本法——《土地法》和地质矿产基本法——《地质矿产法》。《土地法》的核心是界定、规范和调整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土地权利束或土地权利群,是极其复杂、相互联系与制约的物权集合。土地产权又可以分为自物权、他物权和从物权;而土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也必须有严密、规范、科学的规则来规范。在此基础上,构建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治理、节约集约、规划管理和权利救济等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规范和正确引导土地的合理、科学与可持续利用,从而真正形成独立的土地法律体系。《地质矿产法》的核心是也是界定和规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派生出来的矿业权,即探矿权、采矿权。包括权利的取得、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由此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的调整。当下不顾生态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问题,追根溯源在于地质矿产基本法缺失。建议,除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国土资源基本法研究外,应当尽快启动立法,将《土地法》和《地质矿产法》纳入国家立法规划,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出台,并且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三是加紧制订国土资源立法规划。国土资源立法的规划性十分重要, 只有尽快编制立法规划, 才能将国土资源立法活动纳入有计划的运行机制中, 使国土资源立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形成立法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间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获得最佳的经济与社会效果。1.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才能促进构建完备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一方面, 按规划立法,可以促使立法者、决策者把整个国土资源立法工作当作系统工程来操作。另一方面, 按规划立法,有助于促使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最大程度上协调一致, 减少或避免法的体系内部矛盾和不必要的交叉重叠。2.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才能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和法的监督之间的协调统一,将国土资源立法当作系统化的工程来建设,构建一个完备的法的体系。3.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才能促进法的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在制订国土资源立法规划的过程中,必须对既有的国土资源立法实践、立法经验作出总结和必要的理论抽象,用以作为立法规划的理论参照,使之成为国土资源立法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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