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水体污染等日益突出的生态问题,海南代表团集体提交议案,建议尽快制定《生态补偿法》,以协调保护者与破坏者、受损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关系,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议案表示,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缺位,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和保护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也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形势,因此需要尽快进行生态补偿立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议案提出,生态补偿已经具备充分的政策基础、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如目前海南、浙江等地相继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生态补偿规定,为进行全国性的生态补偿立法奠定了现实基础。另外,我国经济和社会近年快速平稳发展,初步具备了向生态环境保护者提供生态补偿的经济条件。
海南人大代表团认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利用环境经济政策手段来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方向,建议尽快立法对此进行规范和管理。
海南代表团在议案中提出了具体的补偿原则、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等。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单位与个人应获得补偿,生态环境受益单位与个人应对生态保护进行补偿,利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对其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根据不同的受偿对象特点,采用不同的补偿方式,一是财政转移支付补偿;二是对于保护地区范围内居民因生态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和经济利益的损失,采用居民民生补偿;三是对于土地被划为保护地而不能自主经营利用造成的经济和发展机会损失,采用直接权益损失性补偿。
另外,还可以探索政策补偿、技术补偿等多种有效、合理的生态补偿方式。在生态补偿的标准和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上,海南代表团也提出了相关的建议。(记者 陈祖洪 孙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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