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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机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不动产登标〔2023〕3号

2024-01-18      来源: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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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所: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府办〔2022〕17号,附件1)和《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附件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征主体应当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机构,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或者房屋用途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用房或者设施的,或者提交能证明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核原件)的。

  二、各部所要各司其职,做好权责清单和办文指南更新、业务办理、技术支持、质量检查、咨询宣传等相关工作,保障业务顺利开展。

  三、本政策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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