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所):
关于《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深不动产登标〔2022〕9号)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依据深不动产登标〔2022〕9号按名称变更办理登记手续的(即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占转型后企业100%股权的),按照特殊流程进行纳税申报。
二、除深不动产登标〔2022〕9号所述情形外,其余情形均继续按照我中心转发粤市监〔2020〕21号文的要求执行。即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转型后的企业可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个体工商户名下房地产转到企业名下,按规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三、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22〕71号),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应设置咨询专员,提供“个转企”政策咨询、答疑、导办服务,申请人可免预约、免取号,直接前往企业窗口办理“个转企”业务。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