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原个体工商户需换发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且转企后股东和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相同的,即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占转型后企业100%股权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登记费、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优惠。该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核人员要在审核意见中注明“根据粤府办〔2022〕6号,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附记中记载“个转企名称变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