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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出“带押转贷抵押”服务的通知 沪自然资源登[2023]9号

2024-01-07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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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强登记基础平台建设,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性贷款转贷提供高效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文件精神,现对相关抵押登记业务的做法与流程进行优化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业务适用范围及业务模式

  对于以现房抵押作为担保办理经营贷款的企业及个人,在贷新贷还旧贷过程中,可向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经营性贷款带押转贷抵押”业务(以下简称“带押转贷抵押”),对抵押流程进行重组,将“原有的抵押注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新抵押”流程,调整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新抵押——原有的抵押注销”流程,确保新旧抵押无缝衔接。

  已与上海市自然确权登记局签署合作协议,接入不见面抵押的贷款银行,可直接通过不见面抵押模块办理该业务,请各区登记中心做好业务衔接。

  二、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模式一,旧贷款银行、新贷款银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申请登记(流程图及登记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1、借款人和新贷款银行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人、新贷款银行、旧贷款银行三方签订带押转贷抵押协议,约定抵押设立后的资金流向,确保新旧贷款的后续衔接,借款用途应当约定为归还原抵押贷款或者与原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一致。

  2、借款人和新贷款银行向区登记中心提出抵押登记申请即“带押转贷抵押”申请。区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新抵押登记,核发新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对于明确为“带押转贷抵押”申请的,区登记中心不在登记簿和登记证明附记栏注记“余额抵押”。

  3、新贷款银行发放贷款,资金按约定的流向转入旧贷款银行用于归还原抵押贷款,旧贷款银行向区登记中心申请注销旧抵押登记。

  (二)模式二,新贷款银行、借款人两方签订合同,申请登记,旧贷款银行另行申请登记(流程图及登记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1、借款人和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用途应当约定为归还原抵押贷款或者与原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一致。

  2、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向区登记中心提出抵押登记申请,“带押转贷抵押”申请。区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核发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对于明确为“带押转贷抵押”申请的,区登记中心不在登记簿和登记证明附记栏注记“余额抵押”。

  3、新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银行抵押贷款后,旧贷款银行申请注销旧抵押登记。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登记中心要提升政治站位,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企业选择“带押转贷抵押”服务,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助力经济社会发展。要和各银行加强业务协同,积极推进业务融合,优化工作流程,实时共享信息,简化办事材料,努力加强抵押登记与融资、转贷、续贷等金融业务的紧密衔接。

  

  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2023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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