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暂时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0号)(以下简称《调整适用通知》),明确重庆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在创新试点期间,暂时调整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1、1.8.6.2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贯彻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所开展的改革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前述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破产企业不能竣工备案的房产办理登记问题。因破产企业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破产企业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调整适用通知》要求,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我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事务办理的意见》(渝高法发〔2022〕64号)进行了细化规定,管理人持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和房地产调查报告(或测绘报告)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房屋质量安全情况,由管理人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管理人将相关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关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继承人到场问题。《调整适用通知》要求“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对此,我局印发《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3号)规定,除继承人(受遗赠人)外,遗产管理人应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核验。其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
三、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调整适用通知》要求“申请人因特殊原因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我局在《关于在不动产登记中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1〕595号)中已对亲属关系证明实行告知承诺作出规定。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中,对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父母先亡,且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四、切实落实改革措施做好创新试点工作。各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调整适用通知》要求,在具体登记工作中,结合我市推出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措施,落实对破产企业不能竣工备案房屋质量管理与办理登记、非公证继承登记继承人(受遗赠人)及遗产管理人共同到场、死亡证明告知承诺要求,确保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落地见效,切实增强企业群众改革获得感。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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