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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感谢几位记者的提问,感谢赵副部长及两位司长的回答,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2016-11-23 10:28)

  • [现场]问:为确保改造开发顺利实施,制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为了确保改造开发健康有序开展,《指导意见》针对改造开发容易产生的问题,着重提出以下四方面的措施要求:一是制定实施细则。《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各项政策规定,并加强检查指导;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加强实施管理,确保改造开发工作顺利实施。二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改造开发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同时涉及土地出让的必须开展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确保改造开发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将改造开发项目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及时上图入库,提高信息化水平,实行改造开发工作全程动态监管。四是严守廉政纪律。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廉政风险排查,扎好笼子、定好规矩,从源头上防止寻租行为发生;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收益要公开透明,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严格监督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跟踪评估,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保证改造开发工作规范健康开展。
    (2016-11-23 10:27)

  • [现场]问:如何处理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
    答: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
    由于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形成时间长、原因复杂、类型多样,因此需要区别对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根据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发生的时间,对应适用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提出了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前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考虑到《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发布)确权后,直接登记发证。
    二是,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依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三是,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按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
    (2016-11-23 10:26)

  • [现场]问: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开发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如何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
    答:过去,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开发主要由政府主导,改造后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成为政府的出让收入和开发商的利润,被改造地块单位和个人仅能获取房屋和土地的相应补偿,无缘分享改造开发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致使改造开发困难重重。《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改造开发模式,增强改造开发的动力;要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提高改造开发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做到公平公正,实现和谐开发;要建立完善经济激励机制,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共同开发、利益共享;要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特色风貌和保障公益性用地,统筹安排公共设施、民生项目和产业用地,实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文化传承多赢。
    (2016-11-23 10:25)

  • [现场]问:《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激励措施,但如何防范政策适用范围不适当扩大问题?
    答:《指导意见》主要从两方面提出了管理措施。
    一是严格控制改造开发范围,加强规划统筹。按照既有利于对低效粗放用地改造、优化用地结构布局,又防止标准过低、造成大拆大建的要求,《指导意见》将城镇低效用地限定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并且要求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2009年以后发生的建设用地不纳入改造开发范围。同时,从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产业升级、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等方面,提出将禁止类、淘汰类、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以及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作为改造开发重点。考虑到,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具体认定标准,编制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控制改造开发范围。
    二是健全协商和社会监督机制。《指导意见》规定,建立公开畅通的渠道,充分了解和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做好民意调查,充分尊重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意愿,未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不得进行改造开发。建立改造开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改造开发涉及的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等各个环节均应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程序,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出让的必须开展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
    (2016-11-23 10:24)

  • [现场]问:实施《指导意见》,能带来哪些预期好处?
    答:刚才,在情况通报中我已就此作了说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不仅有利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而且在优化用地结构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镇更新改造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有效增加建设用地供应,减少城镇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利于保护稀缺的耕地资源,同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空间;二是可以调整优化城镇用地布局,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三是可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城市、美丽城镇建设;四是可以有效释放社会需求,带动社会投资,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2016-11-23 10:23)

  • [现场]问:与现行政策相比,《指导意见》有哪些亮点?
    答:《指导意见》着力改变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主要由政府主导的现状,鼓励土地权利人和社会资本自主、参与开发,调动各方参与改造开发的积极性。为此,提出5条激励政策,一是,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同时明确了划拨协议方式取得、用途认定、价款缴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二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积极参与;三是,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对企业“退二进三”、迁址重建的,要求各地在用地选址、土地审批、用地规模与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四是,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五是,明确要求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对积极履行公共性、公益性义务,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公益设施的改造开发主体,各地可进一步给予适当政策奖励。此外,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提出了分类处理的政策意见。
    (2016-11-23 10:22)

  • [现场]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龙同志,部规划司司长庄少勤同志和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陈国庆同志回答记者相关提问。(2016-11-23 10:18)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感谢赵副部长的介绍。下面请记者提问。(2016-11-23 10:10)

  •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龙]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是提出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力求做到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城镇用地结构明显优化,产业转型升级逐渐加快,投资消费有效增长;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城镇化质量显著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二是明确内涵,充分发挥专项规划的统领作用。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提出低效用地的具体认定标准,做好调查摸底、标图建库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基础工作。重点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加强规划对开发规模、布局、用途、时序的统领。
        三是制定了激励措施。主要5个方面:一是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二是积极引导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三是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四是鼓励集中成片开发,五是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
        四是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历史遗留建设用地,以用地行为发生时间为界限,明确了3类不同的处理政策。
        五是完善了保障措施。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民主协商和社会监督机制、强化实施管理、严守廉政纪律、加强宣传引导等等。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措施,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同时,强化检查指导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在此,也真诚希望各家媒体、各位记者朋友加强正面宣传,随时总结经验;发挥监督优势,及时发现问题,积极支持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取得扎实、进步、丰富的成果,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
    (2016-11-23 10:01)

  •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龙]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作用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我国经济正处在结构性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新动能正在发力,传统动能正在焕发生机。同时“四化”同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恰逢其时,一举多得。
        (一)低效用地再开发是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传统产业升级和结构性调整常常伴随着资本、土地、劳动力的追加投入,从而带来土地的再开发和高效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再利用,也可以有效释放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用地空间;同时,利用土地级差收益,还可以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适应并倒逼结构性调整和产业升级。因此,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必然带来用地方式由外延扩张向高效节约利用的方向转变。以广东省为例,全省已完成的改造项目中,产业结构调整的接近70%,一大批规模小、效益差、能耗大的企业被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优质项目或者“互联网+”、健康医疗等新产业、新业态所替代。
        (二)低效用地再开发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实现以人为中心的城镇化,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涵。在一些城市,高楼大厦林立、现代气息浓厚的同时,棚户区、城中村夹杂其中,布局松、散、乱,环境脏、乱、差,公共设施缺乏,社会治理任务繁重。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发挥土地级差收益,在优化土地结构布局同时,可以有效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修缮、兴建城市公益基础设施,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和街区,从而提升城镇化质量,使城市更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老百姓更加有“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低效用地再开发是统筹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必然选择。破解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矛盾,关键在于高效节约利用资源。我国土地资源十分宝贵,发展需求依然强劲。通过盘活低效存量用地,一方面可以释放出有效的用地空间,满足发展的用地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占用,做到保障与保护的有效衔接、和谐统一。据广东省调查统计,全省城镇低效用地370多万亩,改造后可节约土地超过100万亩,相当于全省4年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2016-11-23 09:58)

  •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龙]各位媒体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审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11月11日由我部印发实施。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一批现代化城市兴起,城镇用地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土地利用效率不断提升。但在一些地方,由于历史的或现代化进程中的原因,城镇外延式扩张与存量土地低效利用状况并存。一方面,城镇快速扩张占用大量耕地良田,土地开发强度过高,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不相适应,以牺牲农用地为代价的城镇化模式已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城镇内部存在大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潜力巨大,集中表现在:一是布局散乱,容积率低、建筑密度低、投入产出率低;二是产业用地配置不合理,大量工业用地集中在黄金地段,有的还是淘汰类或禁止类产业;三是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建筑危旧、设施落后、环境脏乱,群众意见大;四是闲置浪费现象存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空城、鬼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围绕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紧紧抓住人的城镇化这个核心和提高质量这个关键,用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都明确提出:“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尽快制订《指导意见》也是中央明确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从2008年开始,我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开展了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推进“三旧”改造。2013年,我部印发《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随后,浙江、辽宁、上海等省(市)陆续开展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各地坚持新发展理念,从城市更新角度出发,以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和健康生态环境为目标,结合实际大力探索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运行和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了土地综合承载能力,提高了城镇化质量,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为完善政策奠定了良好基础。
    当前,影响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一是土地权利关系复杂,需兼顾平衡各方利益,协调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二是激励措施不够,在土地取得方式、用途认定、价款缴纳等方面缺少鼓励优惠政策,各方参与积极性不高,一些社会资本“望而却步”。三是部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多,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早前集体经济发展迅速、“三来一补”等加工贸易蓬勃兴旺,不少空置破败的旧厂房用地手续不全,需要既依法依规又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指导意见》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系统总结了各试点地区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法律手段,明确激励政策,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鼓励引导土地权利人和社会资本自主、参与开发,改变单纯由政府主导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状况。
    (2016-11-23 09:54)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前来参加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审定印发。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有幸邀请到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龙同志,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庄少勤同志,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陈国庆同志。
        首先,请赵龙副部长介绍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指导意见的主要精神。
    (2016-11-2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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