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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林区,应实行差别化政策

2011-09-29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黑龙江省煤田地质局 王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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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难问题:许多成矿区带在林区,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保护森林资源往往处于两难,在实际工作中,各种干扰层出不穷,该怎么办?

  地质找矿工作所面临的“两难”问题,影响着地质事业的正常发展,影响着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也牵动着领导和广大地质职工的心绪。中国矿业报组织“破‘两难’解‘瓶颈’大讨论”非常及时,对贯彻落实近期中央领导做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现在我就地质工作进入林区遇到的“两难”以及破解路径谈一些看法。

  一、我国林业行业的状况以及林业改革的背景,决定了要出台有利于地质工作的政策举措需要花费很大的气力。

  林业保护涉及了水土保持、气候环境、生态环境等多重问题,林业保护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为此,国家颁布了《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的经营管理、森林的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及其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林业作为国家的一个行业,全国从业人员有4500万人,2008年的林业产业总产值达1.44万亿元,作为一个行业有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其群体利益也会受到相应保护。

  2008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意见》指出,将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可以想象,未来的地质勘查工作将直接面对众多的林户,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其工作难度将更大。并且,在这个问题上,目前阶段要出台对地质勘查工作强有力的政策措施要花费很大的气力。

  二、建议对策。

  1.国土资源部要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确保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无障碍开展的原则。

  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工作,是服务于国家和全社会的非盈利性的地质工作,在林区的国家重点成矿区带的地质工作如不能先行开展,势必阻碍后续地质工作乃至国家矿产资源的供应和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对于保护地面可再生的林业资源而言,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工作无疑属于更高层次的国家行为,应确立优先地位,应保证无阻碍开展,所造成的林业经济损失(由于工作性质所决定,通常其损失较小)在项目中做出预算,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用这一方式表达和体现国家的意志。没有国家层面的意志体现,地方利益、行业壁垒将使地质工作寸步难行。

  2.整装勘查是国家组织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林业部门应给予支持。

  国家政府组织的整装勘查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下的资源勘查战略行动,需要与之密切相关的林业部门给予配合与支持。在勘查工作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程序上予以简化;一般情况下,不应拒绝核准;在接到申请后5天内给予是否核准以及不给核准的理由的答复;在经费上做出明确规定: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在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后,森林经营单位(或林户)不得索要其他费用或阻挠开展工作。这一政策应在国务院协调下,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会商后出台。

  3.一般商业性勘查工作应该给予森林经营单位(或林户)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利益期望。

  对于一般商业性的地质勘查工作,尽管客观上对于解决国家和社会对矿产品的需求是有益的,但是,其终极目的对业主来说是要牟利的。因此,除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外,对于直接受到利益损害的森林经营单位(或林户)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利益期望。在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之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做出原则规定,在原则规定下由市场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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