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两件事情值得放在一起看。一是吉林省前郭县为提高粮食产量,在2010年年底远赴甘肃请龙头企业跨省搞起农业示范区,并征收农民的耕地集中经营。在这个过程中,乡镇干部上农户家里送钱,要农民收下钱,把耕地交出来,而大部分农民不愿意,以致此事成了新闻事件,引起媒体关注。二是温家宝总理在山西吕梁农村考察时强调,涉及农民土地经营权、承包权等方面的事宜,要尊重农民意愿。媒体对温总理的意见也作了广泛报道。
两件事情若孤立地看,都不应该是重大新闻。前郭县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只是别的地方很少让干部先送钱,后做农民的“工作”罢了。至于温总理对土地流转的意见,也是中央的一贯精神,并不是今天才讲。但两件事放在一起,不免让我们想到,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总是在土地流转问题上自行其是,过于着急地要将土地流转到“大户”手里?地方官员认为,这样做是在为农民谋福利,难道中央政府的意见是在害农民?
这里首先有一个地方官员的认识问题。土地集约经营当然可以提高农业经济的效率,这对推动社会进步是一件好事。但效率提高了有一个分配问题,如果分配对小农户不利,他们自然会反对。地方官员认为,农民交出土地以后,可以去城市打工赚钱。但是,农民不交出土地,难道就不能去打工赚钱?事实上,中国很多农户就是一边打工,一边种地,两者并不矛盾。农民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眼下这种做法对他们来说非常有好处。根据笔者的调查,农业生产的日工资单价比打工的工资单价还高,所以,种地的效率是很不错的。只是因为农民的土地少,还有空余时间,他们愿意打工,以便多挣一些钱。如果农民有足够的土地,就不需要打工,挣到的钱要比进城务工还多。所以,在目前历史时期,一部分农民愿意兼业搞农业,是非常理性的。当然,如果农民把土地租给那些“大户”,若租金率足够高,农民也会愿意。前郭县政府给农民的出价显然比较低,农民不愿意是可以理解的。
从长远看,大量农民搞兼业农业,不利于深化分工、提高国民经济效率,的确有弊端。但消除兼业弊端有个过程,不能操之过急。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一个比较长的历史过程,直到农村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重达到30%,大概需要20年左右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是要依靠市场调节,让农民自主转移。政府引导是需要的,但引导的主要办法是积极改善劳资关系和城市就业环境,在城市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不是直接干预土地流转。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要注意在当地农村培育“大户”,让当地农民得到规模经营的好处。在大部分农业主产区,还是要尽量限制城市资本“下农村”,在当地农民内部积极通过土地流转培育专业农户。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也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
在有的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土地流转兼并往往有其他目的。有的是为了创造更方便的征地条件,或者搞“以租代征”。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中央政策,应予制止。还有的是为了获取地租差价,解决所谓集体经济收入问题。这种做法同样损害农民利益,不可提倡。国家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免费”的,就是说,租金本来是农民的。另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了新的解释。会议通过的“决定”指出,“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按笔者理解,今后如果再讲“壮大集体经济”,应该是指大力发展农民的各类合作组织,至于村委会,主要做好自己的公共事务就行了。中央“决定”的意思是,土地承包制不仅要坚持,而且要承包到户并长久不变。任何组织最好不要借公共开支的理由,把农民的地收回去通过竞拍的办法搞短期承包。既然今后壮大集体经济的任务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么,合作社的收入都应归农民自己,不可用来搞合作社以外的公共事业。村庄的公共开支最终要靠公共财政的渠道筹集资金,实现公共财政的城乡全覆盖。
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违背农民意愿的情形屡禁不绝,也反映了我们制度上的弊端,为此,中央政府的决策者自己也应反思。多年来,我们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农民土地财产权问题,土地的家庭承包只是一种“半截子产权改革”。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在维护自己的利益时底气不足,而地方官员也经常喜欢用“政府规划”、“土地公有产权”来压服农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实行土地承包权的长久不变政策,但目前除成都市以外,这项政策至今还停留在纸面上。笔者对这项政策寄予很大希望。但这项政策的落实,具体怎么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如果农民按一定规则表达赞成意见,即使第二轮承包没有到期,也可对土地承包作最后一次调整,形成今后长久不变的承包地分配格局。如果农民愿意第二轮30年承包到期后再实施长久不变政策,则不必在眼下强推这项政策。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