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申请取得或继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现行法律规定:城市居民不具备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同时,外村、外乡居民也不具备取得该项权利的主体资格,但依法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不在此限。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