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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3014号(政治法律类30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9-26      来源:调控和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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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协提复字〔2017〕第1号

胡有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律师查询规定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可见,《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赋予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登记资料的义务。为细化《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提高可操作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部门规章的权限范围内,坚持了《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有限查询原则,并进一步细化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明确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因此,根据现行规定,律师如因案件需要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您提案中关于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合法证件直接查询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建议很好,有利于律师更加方便快捷地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考虑到我国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属于个人开办现状,确实也存在一定泄密风险。目前,我部正在积极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办法》,拟对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对于律师合理合法的查询需求,我们将予以充分的考虑。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010)66558564

                                      国土资源部

  2017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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