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土地资源及其质量保护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土地是一切生产、生活活动的载体,我部历来高度重视土地资源及其质量保护,通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强化规划管理、严格耕地保护、推进集约用地等措施,不断健全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机制,引导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优化国土开发保护格局。
一、积极开展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
2015年,我部先后印发《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和《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技术要求》(试行),组织开展了全国宏观性、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以及省、市、县三级试点地区承载力评价,形成了一系列评价成果。这些成果,既为国土规划、京津冀土地规划等重大规划编制提供了基础支撑,也为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例如,推动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结合京津冀地区城镇开发、生态保护和耕地保护格局,提出了统筹安排耕地保护与生态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退耕还湿还林还草、建设用地分类分区管控等政策建议。
二、加强规划编制实施管理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 ~ 2030年)》(以下简称《纲要》)。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纲要》。《纲要》对国土空间开发、资源环境保护、国土综合整治和保障体系建设等作出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整治的各类活动具有指导和管控作用,是战略性、综合性、基础性规划。目前,我部按照国务院要求,正在积极推进各地开展省级国土规划编制,将《纲要》主要目标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推进形成国土集聚开发、分类保护与综合整治“三位一体”新格局。
同时,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我部组织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 ~ 2020年)调整方案》下达的规划指标和布局优化要求,各省(区、市)于2016年底前陆续向国务院上报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指标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我部已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调整函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目前,各地正在抓紧推进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我部将积极指导地方在调整完善工作中,统筹安排耕地和基本农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促进形成合理的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
三、严格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部会同农业部开展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一是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意见》,将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将重度污染的严格控制类耕地及其他质量低下耕地按质量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划出,提升耕地质量,确保农田清洁,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二是强化耕地质量管控,按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实行数量和质量双重把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以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农业部,继续加强跟踪指导,强化重点督导,加快推进“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成果验收、数据库汇交等各项任务落实。同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措施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切实把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住、管牢、守好。
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近年来,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我部积极探索构建建设用地评价考核机制。一是实行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降为考核重点。二是定期开展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三是开展重点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全面掌握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状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评价结果为科学用地管地和制定相关用地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撑。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开展城市中心城区、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成果共用的部门协同机制,推动评价成果在建立盘活存量、控制增量机制中的转化应用,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健全完善国土保护法律法规
我部积极推进国土保护规划立法修订工作。一是研究起草《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送审稿),按照国家空间规划改革的要求,将国土规划写入修正案,强化规划对国土空间资源开发与利用的保护和整体管控作用。二是研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部令第72号),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土地利用相关规划的衔接问题作了原则性的制度安排。下一步,我部将加强研究,加快推进修改完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和普法宣传,加强对国土空间资源的生态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010)66558052
国土资源部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