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建房规划和管理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现答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福利取得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现行法律政策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无偿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等基本内容。实践证明,在保障农村居民居住,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支柱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提案中提到的存在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空心村”、违法占地建房等现象。
一、关于加快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农村规划和建设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需要,我部深入研究,积极谋划,加快部署村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目前,一些经济发达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已经探索开展了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形成了一批好的成果和经验。2017年2月,我部出台了《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7〕2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精细化管理,引导农村建设有序推进,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好服务和保障。并明确提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始终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统筹考虑并落实各类涉农政策,切实加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5月9日,我部在天津市蓟州区组织召开了全国村土地利用规划现场会,总结交流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经验,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加快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您提出要加快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正是加强对农村建房规划和管理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部将印发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积极指导地方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各项工作。
关于推进村庄规划编制。2015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创新 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要求到2020年实现农房建设都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基本的村庄整治安排,具备条件的村庄编制更全面的村庄规划。2016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召开了乡村规划推进工作电视电话培训会,明确要求在村庄规划编制中提出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安排等。5月初,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国3000多个村庄开展了试点工作。2017年2月,印发了《关于公布2016年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示范名单的通知》,将87个村庄列入示范名单。2017年3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乡村规划工作检查的通知》,对31个省(区、市)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状况进行了检查。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公布2017年乡村规划工作检查结果,督促各地加快规划编制并依据规划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组织开展2017年试点示范工作,扩大试点范围,总结推广优秀案例和示范经验,有效提升规划编制覆盖率和实用性。
二、关于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根据中央部署,国土资源部牵头推动选取了15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以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内容主要包括确保农民现有宅基地用益物权权益、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多种实现形式、推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一定条件下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多种实现形式、建立宅基地集体内部流转机制、探索退出的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加强宅基地总规模控制、改革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等。
在我部公开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充分吸收了改革试点成果,在宅基地制度方面,提出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您提出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村内闲置宅基地流转、村委会统一回购闲置宅基地、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等建议很有建设性和针对性,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已经体现。下一步,我部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科学合理地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
三、关于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来源问题
财政部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部署,中央财政积极配合中央农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稳妥有序安排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6年,财政部研究起草并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对于您提出的“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愿意进城镇规划区定居的居民自愿退还旧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政府可以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等收益中,按其退出的宅基地面积给予奖励或补充”的建议。财政部明确,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制度规定,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鉴于此,上述资金不宜作为农民退出宅基地的奖励或补偿的资金来源。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改革试点情况,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深入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
四、关于规范农民自建房管理,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关于规范农民自建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明确提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民自建房办理许可的程序作出了规定。针对我国农民自建房面积增大、层数增加、改扩建显著增多,质量安全问题凸显等情况,2016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从规划管控要求、房屋结构设计、建筑工匠管理、技术指导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农民自建房普遍有基本的管理的要求。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加快《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农房建设的管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责任,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加快制定出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地区、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以及相关保护区内的许可管理。
关于支持农民工在城镇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支持农民工等群体在城镇解决住房问题,为落户创造条件。去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与有关省、市、县专题研究部署支持农民工群体在城镇购房安居的相关工作;部领导亲自带队赴福建、四川等地实地调研,并向国务院领导提出了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农民工和农民在城镇购房的建议。邀请100名库存较大的三四线城市的市长,在四川眉山召开支持农民工和农民购房座谈会,总结推广眉山等地经验。协调配合农业银行研究提出了农民工和农民购房的贷款支持政策,开发了“农民安家贷”产品。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继续做好农民工进城购房的政策支持。一是落实信贷、税收支持政策,对农民工和农民在城镇购房制定针对性的贷款政策。二是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调控主体责任,鼓励各地在中央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创造经验,出台管用、实用的具体措施。三是落实好农民进城后各项公共服务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医疗、教育、养老、就业等各项社会保障,使新市民在这些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同时,保留进城农民在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性权益。四是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租赁市场,多渠道解决新市民的住房问题。
五、关于推进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机制创新,鼓励推动农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的建议
中央财政非常重视推进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机制创新。2008年,为充分发挥农民自身能动性,改善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滞后问题,财政部实施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对村民开展村内水渠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和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展财政奖补。2009年扩大试点范围,2011年在全国全面推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民办公助为手段,以农民需求为导向,让农民在发挥自身能动性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适当奖补支持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建立了村内小型公益设施运行管护的新机制。下一步,将继续以改善农村民生和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加强一事一议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在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更好发挥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的作用。
六、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2014年,在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2016年,中办、国办又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2016年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以及流转交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各地也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升流转服务水平。目前,全国已有1231个县(市)、17826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69.4%。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督促地方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更好地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010)66558232
国土资源部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