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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52号建议的答复

2017-09-26      来源:调控和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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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人议复字〔2017〕94号

何健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资源保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用地计划安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只预留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其余用地计划指标全部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使用。我部在下达用地计划指标时,充分考虑了国家中长期规划项目及国家战略规划(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沿海发展战略等)实施的用地需求,对相关省(区、市)用地计划指标安排进行了倾斜,基本能够保障有关项目用地的合理需求。

  二、关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的规定,对于已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项目批准立项并完成初步设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张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同时,为保障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我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优化审查内容、调整审查时序、简化报件内容和格式、搭建建设用地远程报批系统等措施,不断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用地项目,我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任务,保证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及时用地。

  三、关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规定,“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份,对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的补充耕地缺口,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目前,我部正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跨省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具体操作要求,推动政策措施落地,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做好用地服务和保障。

  衷心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010)66558187

                                 国土资源部

                               201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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