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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256号建议的答复

2017-09-26      来源:调控和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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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人议复字〔2017〕90号

孟凌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支持抚顺市开展矿山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建议十分重要

  抚顺作为我国重要矿产资源产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随着煤炭资源的逐渐枯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抚顺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十分重要和紧迫。

  二、关于“将受污染破坏且无法耕种的耕地调整为未利用地”

  关于“将受污染破坏且无法耕种的耕地调整为未利用地”,抚顺市可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实地调查,经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全面核实后,附带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拟变更地块的土壤污染及地类变更意见,专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国土资源部审查通过后,纳入当年土地变更调查进行变更。

  三、关于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生态恢复工作

  作为全国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中央财政通过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支持抚顺市解决因资源开采引发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截止2016年底已累计安排约40亿元支持资金。该资金为财力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可统筹用于解决包括采煤沉陷区失地农民安置、矿山环境和生态修复等领域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也安排专项资金对抚顺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给予了重点支持。2015年起,国家在专项建设基金中设立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予以资本金支持,其中对辽宁省抚顺市给予了重点倾斜。2016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6102号),明确了“厘清责任、分类施策”的基本思路,提出了防控新生沉陷区和治理已有沉陷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下一步,国家将利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部际联系会议制度,完善支持政策,推动形成政策合力,继续支持辽宁省抚顺市加快推动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同时,建议抚顺市各级政府积极履行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做好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

  四、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整治与综合治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十分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截止201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4.65亿元用于支持抚顺西露天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20167月,国土资源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下称《指导意见》)。希望抚顺市政府一方面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谁保护”原则,责成矿山企业担负矿山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生产企业将治理资金纳入生产成本,切实做到“边开采、边治理”,不再欠矿山环境新帐。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工作,形成政府、矿山企业、社会资本共同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同时,结合《指导意见》要求,详细调查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摸清家底,创新矿山恢复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推进抚顺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010)66558300

                                  国土资源部

                                201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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