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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126号建议的答复

2017-09-26      来源:调控和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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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人议复字〔2017〕30号

阎建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物权法〉保障公民权益,取消70年产权年限,明确房屋永久产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续期的建议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16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今年3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7年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其中要求由我部、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照职责分工,研究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提出相关法律修改议案。

  当前,我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的工作安排,与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研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相关法律修改议案。您提出,明确“(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程序以及手续;(二)明确可续期的年数以及可续期的次数;(三)明确续期的费用问题;(四)明确规定续期的条件”等内容,有很强的建设性,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

  二、关于界定“公共利益”范畴、明确补偿标准的建议

  您提出,《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畴,同时明确补偿的标准。我部按照中央要求,正在积极开展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研究,并根据试点研究成果修订《土地管理法》。20175月,我部在门户网站公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土地管理法》此次修订,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明确公共利益范畴和补偿标准等。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010)66558226

                                  国土资源部

                                20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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