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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司长黄学雄]这个问题很关键。新《矿产资源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条例》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
    一是建立全链条政策体系。《条例》明确国家完善财政、金融、土地、生态环境、产业、进出口等方面政策措施,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
    二是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明确要统筹考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要程度,国内资源禀赋,紧缺程度,以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韧性等安全因素,确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同时对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规划管控、总量调控、限定开采主体等保护性开采措施。
    三是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条例》明确开展地质调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相关规划。
    四是统筹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开展符合管控要求的基础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同时,《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的合理需求。同时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是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储备应急。《条例》明确国家加大投入,鼓励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提升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质效。鼓励单位或个人提供探矿权区块来源。赋予采矿权人在开采区域深部及上部继续勘查的权利,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条例》还明确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开展企业储备,提出战略性矿产资源应急开采等措施,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警监测工作体系。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在系统性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方面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推进“十五五”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科学设定找矿增储、开发上产等目标,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二是持续加大国内勘探开发力度,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储上产。坚持“一矿一策”,分类施策,提升紧缺矿产的保障能力。三是加强与产品储备、产能储备相衔接,开展矿产地储备调查摸底和储备勘查工作,划定一批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四是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提升风险防控能力。(2026-06-15 16:12)

  • [记者]谢谢主持人,中国日报记者提问。新《矿产资源法》突出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请问《条例》如何通过制度设计,统筹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贸易、储备等全链条工作,持续提升国内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自然资源部在这些方面有哪些工作考虑?谢谢!(2026-06-15 16:09)

  • [自然资源部新闻发言人、宣教中心主任夏俊]感谢胡司长,下面请继续提问。(2026-06-15 16:05)

  • [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感谢这位记者朋友提问。矿业权是矿山企业的关键利益。《条例》充分保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致力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增强企业投资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条例》在《矿产资源法》的基础上,在矿业权出让、转让、续期等方面都进一步细化了制度规定
    在矿业权出让方面,《条例》明确了探矿权优先招标出让的情形,即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探矿权招标出让,能够充分发挥综合择优作用,避免“唯价高者得”,进一步支持勘查技术能力突出、具有资金实力的各类主体获取探矿权,促进探矿权人将更多资金投入找矿,加快勘查进度,助推新一轮找矿突破。在这里我们建议企业在参与矿业权出让时,注意出让公告上的出让方式和具体条件。
    《条例》同时细化了可以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包括按照规定需要由特定主体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开采深部上部或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同一矿业权人名下矿业权之间的无法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夹缝区域等。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次在法规层面明确了夹缝区域以及矿山深部上部和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可协议出让,有利于支持矿业权人对现有矿山“探边摸底”,推动矿产资源增储上产。
    在矿业权转让方面,《条例》明确了不得转让的具体情形,包括协议出让矿业权持有不满5年、矿业权被查封、存在权属争议、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等。企业在转让或受让矿业权前,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禁止转让情形以及原出让合同中是否有限制转让的条款,避免后面引起纠纷。
    在矿业权续期方面,《条例》明确续期应在矿业权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提出申请。矿业权人应注意持有的矿业权期限,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期申请。
    《条例》在《矿产资源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探矿权续期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期限为5年。同时,对石油、天然气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战略性矿产,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续期次数。《条例》还细化了续期核减勘查区域面积制度,一是明确对探明矿产资源的勘查区域,可以不核减;二是对因公共利益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勘查的区域,可以抵扣需核减的面积。这些规定体现了《条例》坚决遏制“圈而不探”行为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关于采矿权方面,《条例》明确规定采矿权范围内仍有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2026-06-15 16:03)

  • [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总台央视新闻频道记者,我的问题是,矿业权直接关系矿山企业的存续发展,大家非常关心矿业权取得、转让、续期等实操问题,请问《条例》在这些方面明确了哪些规定,企业在办理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哪些事项?(2026-06-15 16:02)

  • [自然资源部新闻发言人、宣教中心主任夏俊]感谢晏波司长的介绍。下面进入答问环节,请大家在提问前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单位。(2026-06-15 15:25)

  •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晏波 ]第三,坚持一体化贯彻落实,确保“一法一条例”落地见效。
    《条例》和新《矿法》一脉相承,是一个相互协同、紧密衔接的制度体系。自然资源部门将把一体化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作为当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开展宣传培训。面向全系统、全行业,广泛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宣传解读,分期、分批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大家对“一法一条例”理念原则和制度规定的认识,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依法管矿、合法用矿”的良好氛围。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推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的制修订。深入开展规章文件清理,废止和修改与“一法一条例”不一致、不适应的政策文件,推动完善衔接有序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
    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地方责任,强化执法督察,做好跟踪评估,打通实施“最后一公里”,确保“一法一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
    我就介绍这些情况。谢谢!(2026-06-15 15:25)

  •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晏波]第二,《条例》突出“四个全”,进一步完善了矿产资源管理的制度体系。
    《条例》共八章,79条,体例与新《矿法》保持一致,总体上呈现了“四个全”的特点:
    一是全面细化落实新《矿法》授权性规定。《条例》对新《矿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矿产资源目录的制定,矿业权的出让权限、出让方式、续期、转让、出让收益减免,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和储量管理等十余个授权性事项,逐条予以细化落实,确保新《矿法》各项制度要求能落地、可操作。比如,新《矿法》对矿业权招拍挂竞争性出让作了原则性规定。为避免“唯价高者得”,《条例》明确了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的情形,增强了矿业权出让制度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再如,新《矿法》将允许矿业权转让作为一般原则,不允许转让为例外。《条例》从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角度,明确了矿业权不得转让的具体情形,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是全面整合原有矿产资源行政法规。《矿法》修订前,国务院出台了矿法实施细则、勘查区块登记、开采登记、矿业权转让、监督管理、补偿费征收等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6部行政法规。上述行政法规的内容,有的与新《矿法》和管理实际已不相适应,有的已被新《矿法》吸收,还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需要保留的,我们在《条例》中均进行了统筹整合,进一步增强了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协同性。《条例》实施后,这6部行政法规将同时废止。
    三是全链条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围绕保障矿产资源安全和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目标,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开发与保护的立法导向,以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管理为主线,聚焦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储上产、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绿色低碳发展等关键任务,健全完善勘查、开采、修复、储备、应急、贸易等制度体系。比如,在确保资源安全方面,《条例》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确定应当统筹考虑资源重要程度、禀赋情况、紧缺程度、对外依存度、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等因素,同时完善了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性开采管理措施,细化了“产品、产能、产地”三位一体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增加了进出口管理要求和危害我矿产资源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反制措施。在促进绿色发展方面,《条例》要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明确编制勘查开采方案应当落实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将矿区生态修复活动纳入矿产资源相关规划,并对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费用来源、方案编制、分区分期修复、组织验收等进行详细规定。
    四是全方位优化矿业营商环境。优化矿业营商环境,是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吸引矿业投资、繁荣矿业市场、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条例》坚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方面,聚焦矿业权出让、转让、续期、注销等全生命周期,保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比如,《条例》明确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再如,因出让部门核查有误等导致无法勘查开采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获得赔偿。另一方面,统筹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和服务作用,强化提高审批效率和要素保障,完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激励和约束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督察执法,维护公平有序的矿业市场秩序。比如,《条例》优化审批流程,大幅压缩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时限,明确矿业权登记和勘查、开采许可可以并联办理。再如,《条例》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明确对从事矿产勘查单位实行备案和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2026-06-15 15:15)

  •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晏波]大家好!感谢各位新闻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自然资源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新《矿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作为其核心配套的行政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今天也将正式实施。下面,我从《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等三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第一,《条例》是矿产资源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制度成果,进一步筑牢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治根基。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新《矿法》颁布实施以来,自然资源部门全面落实新《矿法》各项制度要求,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深入推进规章文件清理,扎实开展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持续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
    与此同时,为确保新《矿法》各项制度落地,我们配合立法机关准确把握立法定位、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制度集成,同步推进《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并经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一法一条例”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推动矿产资源法治建设又往前扎实迈进了一大步,进一步筑牢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治根基,对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6-06-15 15:13)

  • [自然资源部新闻发言人、宣教中心主任夏俊]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自然资源部2026年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6年5月9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是向大家介绍自然资源部贯彻实施《条例》有关情况。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晏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副司长薛永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地质勘查管理司副司长马小杰,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司长黄学雄。他们将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有请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晏波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等有关情况。(2026-06-1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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