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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国土资源
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的通知

2013-04-19      来源: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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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全面开展两年多来,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部党组高度重视和周密部署下,部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大战略部署和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资源节约集约的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创建活动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平台和抓手作用,切实提高创建活动的整体水平,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下一阶段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0号)和创建活动整体工作安排,经部研究决定,开展第二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为指导,以节约集约为统领,发挥资源节约集约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通过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激励、引导地方政府转变发展理念,树立新型资源观和资源管理观,全面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和管理水平,使节约集约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为,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参评范围 

  全国所有县(市、旗)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不设县的市,以及区级政府缺乏管理权,数据直接统计到市的,可申请整体参与考核。根据中央领导关于进一步扩大创建活动影响,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对象层级的要求,经国土资源部第23次部长办公会决定,所辖区县全部达标的市(不含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可申请参评模范市。 

  三、评选标准、依据和程序 

  按照国土资源部2012年第23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附件1)、《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附件2)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评选办法》(附件3)开展评选。 

  四、组织领导 

  在国土资源部党组统一领导,分管部领导具体负责下,由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组织模范县(市)评选工作,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权威统计部门参与部分指标测评。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下,在完成达标测评的基础上,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模范县(市)申报工作,并协助国土资源部专家组开展评审考核。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共同参与考核工作,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和监督。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愿原则,提出正式申请,并按规定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提交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五、奖励办法 

  采取多种奖励相结合,坚持合理、适度、易操作及体现地区差异性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授予“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并颁发牌匾;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量用地指标奖励。各省(区、市)应在政策、项目安排等方面向模范县(市)适当倾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指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和部领导的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切实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和“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要求,以节约集约为统领,进一步发挥创建活动的平台和抓手作用,全面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和管理水平。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周密组织,在开展达标工作的基础上,对申报县(市)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积极推进申报、评选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以评促建,重在实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评选考核为抓手,促进创建活动的全面、持续和深入开展。要切实通过评选考核的过程,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以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要切实通过发挥指标标准体系的激励、引导作用,推动地方政府建立节约集约的科学政绩观,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促进资源节约集约社会共识的形成;要充分发挥模范典型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已获得模范县(市)称号的地区,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进行复核,在第二届模范县(市)评选实地考核中,还将进行抽查。对达不到现行指标要求、经复查不合格的县(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取消模范县(市)称号,并予以摘牌。评选考核工作要克服形式主义,重在取得实效。 

  (三)统一组织,从严把关。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本着对部党组、申报县(市)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事业负责的原则,优中选优,确保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地区能够参与到评优考核中来,原则上每个省(区、市)申报模范县(市)的数量不超过5个,同时要从严控制无矿地区的比例;申报模范市的数量不超过1个。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一规范申报材料的标准、格式,确保符合要求;要严格按照申报的条件和程序,从严把关、实事求是,认真听取各界意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地区,要严肃查处,并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四)加强沟通,按时报送。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部创建活动办公室及各申报县(市)之间加强联系,及时反映、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把握好工作节奏,按时将参评县(市)的申报材料于2012年10月30日前,统一报送至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七、联系方式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办公室: 

  联 系 人:孙习稳  梁巍  窦浩洋  刘阳  李楠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305室 

  邮    编:100812 

  电    话:010-66557960/66557975 

  传    真:010-66557932 

  电子邮箱:cjhdbgs@sina.cn;bcjhdbgs@163.com(资料提交)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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