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报》记者]
记者:你好,我是《第一财经报》的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是国务院曾经规定耕地保护是由省级政府负责,但是里面好像没有提到耕地的质量保护,我不知道这个成果出来之后,会不会在以后的可能出台的规定里面,把这个耕地质量纳入考核工作当中?
还有19号令规定了,违法用地的比例超过15%,就要对地方政府进行问责,以后会不会在耕地质量这个问题上也会采取类似的措施?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总规划师胡存智]
关于耕地质量纳入考核的问题,我把这个问题分成两部分:第一个就是现在怎么做;另外将来怎么考虑。我想把将来怎么考虑,怎么运用耕地质量等级来进行加强管理的问题,想请土地利用管理司廖永林司长从今后工作的角度给大家回答,我主要回答现在采取的什么措施。
第二个关于问责的问题,目前在耕地质量方面,还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纳入问责。比如说,目前违法用地面积超过15%就要问责,但是没有说,耕地质量下降1个等级怎么问责,或者下降1.5个等级,或者下降2个等级。但是,我们现在已经有了数量的基础。所以,这个成果的意义大就大在这儿,以后像面积一样,下降15%、25%,列入问责制,将来是可以的。
第一个问题,质量会不会纳入到省级的考核目标中。应该说,随着这次质量调查评定结果出来,相应地已经在各方面规定中逐步纳进去了。比如说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中明确地规定,基本农田可以对其布局和一些过去划分不合适的地方进行规划调整,但是调整后的等级不能降低,这就是对质量的要求。
另外,国务院发的对省级政府的耕地数量考核目标文件里边也规定,补充耕地的质量等级不能低于原来的等级。还有,在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里边就要求,补充耕地要同时从数量、质量,就是面积和等级两方面进行考虑,进行折算。补充耕地质量等级不够,就要补更多的面积。
所以说,在这一次成果发布之前,很多措施已经在以往的文件和规定以及规划中都有所体现,都已经考虑采纳进去了。我相信,下一步的工作会更多的考虑进去。
[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郧文聚]
我先补充一下。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以后,2005年国办发了52号关于总体目标责任考核的一个文件,这个文件里边关于耕地保护的考核要求,从过去耕地保有量一项考核,变成了耕地保有、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事实上,去年以来在对省级耕地保护规划进行检查的时候,都是这么一个尺度。正如刚才胡总规划师讲了,过去我们管理有这个要求,将来也有了一个准绳。
[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
关于下一步工作,刚才胡总规划师已经把这个问题回答了,现在制度上已有安排,只要在占用耕地的时候,严格落实占一补一,严格落实保证质量不降低,严格落实占用耕地按等级折算的规定等等具体措施落实到位的话,数量质量就同时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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