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土地整治复垦竣工验收工作,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近日联合出台《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土地整治复垦竣工验收办法》。 《办法》规定,挂钩试点土地整治复垦竣工验收工作应当纳入“一张图”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在“一张图”系统上进行地类变更。
天津市要求,土地整治复垦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归还土地周转指标之日起90日前,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后,向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其质量情况评定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情况评定申请。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耕地质量情况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文件。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开展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竣工验收。市国土房管局在接到初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竣工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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