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标志着宁夏在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构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管理体系等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办法》明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是指自然资源部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设立、调整、续期、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作为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配置代理履职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展各自行政管辖范围内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工作。
《办法》提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进行配置。国家重大项目民生保障生产用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等公益事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使用年限按土地用途确定,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50年,除此之外的其他国有农业生产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者意愿等情况,灵活确定租赁期限,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后,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可以转租。
《办法》规定,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应于合同约定届满前一年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保护区等情形的国有农用地,可不予续期。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对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可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并依法注销登记。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