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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实施侧记 山东省对莱州湾海域环境污染提出多项解决措施

2015-07-24      来源:国家海洋局     作者:赵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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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洋报讯 近日,记者从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了解到,国家海洋局收到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以来首次反馈的办理情况报告。该报告经山东省政府指示,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办理,主要针对山东省莱州湾海域环境污染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2014年,国家海洋局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该制度通过对海洋环境突出问题、热点问题进行信息通报,督促沿海地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遏制海洋环境恶化趋势。该制度要求被通报的相关省市对通报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切实整改,并要求将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和通报效能纳入各级海洋部门年度考核。 

  今年4月,国家海洋局根据2010~2014年海洋环境监测结果,通报了山东省莱州湾海域环境污染问题,并通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指出,莱州湾海域环境存在三大问题:一是莱州湾海域水质恶化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二是海洋环境污染带来较大生态环境风险,三是莱州湾沿岸入海河流排污严重。针对这三大问题,国家海洋局给出了严格控制陆源污染入海,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提升海洋污染监控水平等措施建议。 

  随后,山东省副省长赵润田指示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详细调查问题形成原因,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经过调查分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总结了造成莱州湾海洋环境污染的三个主要原因:陆源污染物排海影响、海洋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类海洋环境灾害成为重要影响因素,并对陆源污染物超标排放现状、沿海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等问题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由此,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4方面整改措施:一是加强莱州湾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立法,尽快制定实施《莱州湾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条例》;二是陆海统筹推进莱州湾污染制度,建立莱州湾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定期加强对莱州湾沿岸污染治理的联合执法和重大污染问题会商,争取将莱州湾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纳入沿岸政府责任考核;三是加强莱州湾生态保护建设与修复,严格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红线制度;四是加强莱州湾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研究。 

  《通报制度》是海洋部门履行法律赋予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通报制度》实施的主体是国家、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通报的对象是沿海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6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这就意味着沿海各级政府要把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和基本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公共服务职责。 

  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报要有实效,就要敢于直面事实,要建立在翔实数据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做到真实、客观、公正。通报只是手段,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才是目的。通报应深入分析各类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性提出整改要求,并对通报反映的问题切实整改,力求实效,国家海洋局会对通报后地方政府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整改到位的,通报表扬,对于未认真落实,进行通报批评。中国海洋报也将持续跟踪和报道山东省提出的4方面整改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及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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