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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检察院签署《意见》 共推海洋生态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

2019-08-12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段春祥 王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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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签署《关于在海洋生态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增强公益保护合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双方将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机制,定期交流涉及海洋生态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和行政执法等案件信息和数据信息,实时互相通报工作部署、信息情况、重大案件情况、重大舆情等。
  《意见》提出,建立公益诉讼案件鉴定与专业咨询协助机制。人民检察院因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可查阅调取涉及海洋生态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监测数据和海洋行政执法案卷等。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提供相关法律咨询。落实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督促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海洋生态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调查处理,共同促进公益保护问题及时有效解决。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确属履职不到位或者存在不作为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作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不存在因违法行政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形的,应当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
  《意见》明确,落实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支持起诉制度,建立人员交流与培训机制,建立工作联动与工作联系机制。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协助配合支持起诉的,可以书面商请并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支持起诉的决定。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监总队为具体联系部门,分别指定联络员专门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及文件传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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