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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禁止房地产开发

2012-08-08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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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为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规范我省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与科学利用,日前,我省出台了《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在省级以上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非法围垦开垦、填埋湿地,禁止擅自采砂、排水、取土、放牧、烧荒,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未经许可向湿地公园引进外来物种。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办法》明确,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修复、适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市级、县(区)级湿地公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湿地公园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林业厅相关部门介绍,我省现有湿地总面积约291.9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1.0%。截至目前,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已建立了12处国家湿地公园,总面积达5.1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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