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土地 >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漫画“八不准” ③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2020-09-03      来源:自然资源部     作者:王 崇 赵 蕾
【字号: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导 读:汪某出于购买土地建房赚取利润的目的,陆续从某村民小组购买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地表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汪某受何某等人请托,为何某等人在某村民小组购买建房用地。

汪某从村民刘某等人手中陆续购得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进行土地平整。

未经任何审批许可,汪某陆续建造独栋楼房十二栋,并从中获利。
汪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 情
  自2006年始,汪某受何某等人请托,为何某等人在某村民小组购买建房用地。出于在购买土地、土地平整以及后期建房过程中承包工程赚取利润的目的,汪某出面以每亩八千至一万元的价格,从该村民组刘某等人手中陆续购得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完成土地收购后,汪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平整,完成了修建挡土墙、排水渠道、围墙、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购地款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各购地建房户分摊。之后,汪某在未经任何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率先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为其本人建造独体楼房一栋,并以“包工包料”的形式陆续为鲁某等十二户建造独栋楼房十二栋,该十二户向汪某支付建造房屋资金二百万元,汪某从中获利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十余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地表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快速入口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