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完善监督手段和措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第十三条对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各项评优资格的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第二个层次,如果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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