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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今天出席发布会的,还有中国地质博物馆馆长贾跃明先生,他是位专家。因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个别记者还有什么问题请会后请教几位司长。谢谢各位!(2010-11-24 10:58)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谢谢关司长的介绍。下面,请记者朋友提问。
    …………(2010-11-24 10:45)

  •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关凤峻]二、大力宣传、狠抓《条例》贯彻落实工作
    我们决心抓住《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规范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相关的行政管理、行业发展和公民行为,把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通过系列宣传贯彻活动,力争实现“三个引导”,即引导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增强执法意识、服务意识,明确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的职能定位;引导各企事业单位增强自律意识,依法从业;引导全社会了解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特性,进一步提升公众认知度。
    在宣传活动方面,这次新闻发布会后,今年我们还安排了四项宣传工作,一是由法规司、环境司负责同志和古生物化石专家,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就《条例》有关内容,古生物化石保护有关知识进行在线访谈,利用互联网开展宣传;二是制作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内容的专家、学者访谈专题片,通过中央电视台十频道播出,向全社会宣传古生物化石保护科普知识;三是召开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学习贯彻《条例》专家座谈会暨第一次会议,组织有关专家讨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和科普宣传等事宜;四是在中国地质博物馆东侧地质科普广场开展古生物化石科普与《条例》法律知识展板宣传。2011年,我们计划开展其他宣传工作。按照循序渐进,逐步铺开的工作原则,在《条例》正式实施后计划开设报纸专栏、公益广告、科普宣传等活动,号召广大群众学习《条例》、遵守《条例》,自觉保护我国古生物化石资源。
    在贯彻落实方面,我们将采取四项措施。一是我们计划在明年1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前,召开全国国土资源系统视频会议,由部领导出席并作重要讲话,就贯彻落实《条例》进行工作部署;二是12月下旬,下发贯彻落实《条例》的通知。对国土资源系统贯彻落实《条例》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三是尽快起草《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全面细化落实《条例》规定,作为明年部出台类立法项目,力争一季度发布;四是2011年,举办古生物化石保护以及相关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班,对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欢迎你们继续关心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共同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也欢迎社会各界给予一如既往的监督与支持。
    谢谢大家!
    (2010-11-24 10:31)

  •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关凤峻]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关凤峻: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我介绍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以及宣传贯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工作安排。
    一、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多年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将古生物化石保护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取得长足进展。
    (一)积极推进法制化管理。
    2002年7月,国土资源部第13号令发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古生物化石发掘、进出境等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在促进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部与国务院法制办密切配合,经多方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出台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这部行政法规,使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真正走向法制化的轨道。目前,我们正在编制与《条例》配套的《古生物化石发掘管理办法》、《古生物化石出入境管理办法》、《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办法》和《古生物化石保护名录》等部门规章,以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了对古生物化石产地的保护管理
    对国家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建立了5个国家级保护区和17个国家地质公园;对一般化石集中产地且有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出的区域,建立了23个省级保护区和7个省级地质公园。从2003年以来,还在中央财政中安排了71个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总经费3.01亿元,用于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和古生物化石类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工程建设。
    (三)加强了对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保护管理
    保护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最佳方式是建立博物馆。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建立了云南禄丰、山东诸城、宁夏灵武、辽宁四合屯、辽宁朝阳、贵州关岭等5个恐龙、鸟和鱼龙化石原址博物馆,建立了辽宁朝阳、辽宁本溪、黑龙江嘉荫、甘肃和政等17个地质公园古生物化石博物馆,有效地保护了近年来发现和采集的古生物化石。
    (四)初步建立了多项监管制度
    一是初步建立了采掘许可制度:国家级保护区和国家地质公园内的化石,原则上不允许采掘,确因科研、教学、科普需要采掘的,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在国家级保护区和国家地质公园外采掘一般化石的,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是初步建立了进出境许可制度: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原则上不允许出境,但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在科学研究上确需外协研究的;二是为了科学文化交流确需外展的。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由国土资源部批准。
    三是初步建立了收藏统计制度:国土资源部正在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国的古生物化石博物馆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化石进行统计,各博物馆和其他收藏单位对收藏的重点保护化石登记造册后,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是初步建立了市场管理制度:国家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严禁买卖。经销一般化石必须经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经销商必须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销售。
    这些制度的初步建立,有效地制止了古生物化石乱采滥挖和贩卖走私行为,维护了出入境和市场秩序,也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成熟的经验。
    (五)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保障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专业性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为此,我部今年成立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明确了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和发挥专家作用的环节和程序。
    (六)积极追缴流失国外的古生物化石,严把出境关
    近3年来,在外交、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国土资源部先后从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意大利追回我国流失国外的古生物化石5000多件,多数是我国列为重点保护的化石,如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蛋化石、剑齿虎头骨化石、鹦鹉嘴龙头骨化石等。
    另外,在我国海关的协助下,近3年来,6次从深圳、上海、天津、北京等海关截获非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60多件,2008年从深圳海关截获的圣贤孔子鸟化石,体形完整,骨骼、羽毛清晰,是十分罕见的国家重点保护化石,经专家鉴定相当于国家一级文物,非法携带者受到严惩。
    (七)成功举办了上海世博会“中国辽宁古生物化石精品展”
    由国土资源部和辽宁省政府联合在上海世博会举办的中华龙鸟飞进世博会活动——“中国辽宁古生物化石精品展”,经过184天的展期,取得圆满成功。展览受到各级领导和中外宾客的广泛欢迎和赞誉,温家宝、李长春、李克强等国家领导人亲临参观指导,接待中外宾客115多万人次。这次展览向世界展示了我国在古生物学研究方面的辉煌成就,弘扬了我国地质遗产文化,普及了古生物化石知识,宣传了中国政府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在世博会上以古生物化石为主题进行展览,这还是第一次,她首开世博会历史之先河,铭记下中国人的骄傲!

    尽管我部在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作了许多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过去欠账较多,且新问题又不断涌现,所以,目前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乱采滥挖古生物化石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倒卖、走私古生物化石行为屡禁不止;三是长期缺乏古生物化石保护专项经费;四是古生物化石资源不清,合理保护缺少规划。今天发布的《条例》将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制度保障,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把这些问题尽快解决好。
    (2010-11-24 10:28)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谢谢王司长的介绍。下面,请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关凤峻司长介绍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现状以及我部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安排。
    (2010-11-24 10:27)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二、《条例》制定过程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部党组多次研究部署,将《条例》起草列入立法计划,部领导也提出要求,将《条例》的立法工作作为推进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重要举措。从2006年我部开始起草《条例》初稿,到今年8月25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历经四年时间。《条例》的制定过程同时也是古生物化石保护不断深入,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社会认知度不断提高的过程,我体会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专家学者、科研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非常关注《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 国土资源部2007年7月形成了《条例》内部讨论稿。经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法规司会同环境司对《条例》逐条进行修改后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2007年8月,我部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送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等部门以及部机关各司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我部收到了大量的社会各界的来信来函,就古生物化石保护提出了许多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古生物化石保护立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专家学者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科学、准确完成立法任务,我部多次拜访和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多次进行专家论证、文献研究、立法调研和条款修改,特别是与主要从事古生物化石科学研究的中科院北古所、南古所等单位的院士专家反复沟通协调,就古生物化石发掘和进出境许可等重点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许多原则意见被国务院法制办采纳。
    三是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了民主性和广泛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制定从中央到地方;从专家学者、科研单位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从政府领导到普通民众都非常关心。我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到辽宁、贵州、云南等地实地调研,根据各方面反馈的修改意见,我们多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向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专题汇报,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又先后两次征求海关总署、文物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和研究单位的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了两次专家座谈会,在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草案。最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明年1月1日,《条例》将正式施行。目前,我部正在研究起草与《条例》相配套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将作为2011年部出台的规章立法项目,力争一季度发布。通过《实施细则》全面细化《条例》的具体规定,重点规范古生物化石发掘、出入境、收藏管理和保护名录等内容,以保证《条例》顺利有效实施。
    谢谢大家!
    (2010-11-24 10:26)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依照发布会的安排,我主要介绍《条例》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古生物化石是重要的地质遗迹,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古生物化石是开展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重要资料,是确定地层时代、寻找矿产资源的重要线索,也是研究古代动植物生物习性、繁殖方式及生态环境的珍贵实物论据。
    我国是古生物化石比较丰富的国家之一,种类齐全,数量众多,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古生物化石几乎遍及全国各地,特别是近几年发现的一些珍惜古生物化石,受到国际科学界的广泛青睐。为了保护古生物化石,国土资源部早在2002年7月就发布了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对促进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力度明显不够。比如,受部门规章立法权限的制约,《办法》无法设定古生物化石采掘和出入境的行政许可、缺少对古生物化石乱采滥挖、收藏、出入境监管内容的制度规定等,使得古生物化石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对古生物化石的特殊价值认识不到位,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能做到有效保护,造成了对古生物化石资源和对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二是缺乏对古生物化石采掘行为的有效规定,造成乱采滥挖现象严重。在盛产古生物化石的辽西、贵州关岭以及新疆、内蒙、河北等省区的众多化石产地乱采滥挖化石已从个体零散行为向有组织、大规模的采掘演变;三是对于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和出入境缺乏监管规范,造成倒卖、走私古生物化石屡禁不止。近年来,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不断显现,一些化石贩子为牟取暴利非法倒买倒卖,将一些价值连城的稀有珍贵化石走私国外;四是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仅在《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的原则,缺少具体的保护制度;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乱采滥挖、走私倒卖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关系到国家利益,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进一步完善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制度和程序。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0号令予以公布,明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条例》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篇幅从19条拓展为6章45条,对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收藏和出入境管理予以了全面规范。我相信《条例》将有力地促进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严厉打击古生物化石乱采滥挖、非法走私等严重违法行为,为我国的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2010-11-24 10:25)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谢谢王司长的介绍。下面,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王守智司长通报《条例》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2010-11-24 10:25)

  • [王振江]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四、加强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
    加强收藏管理,防止收藏过程中的丢失或者损坏,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关键环节。草案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条件。草案规定,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具备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有相应数量并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等五项条件。(第二十条)
    二是加强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管理。草案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收藏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第二十一条)
    三是加强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转的管理。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五、加强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管理。
    加强进出境管理,防止古生物化石非法出境,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环节。草案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管控。草案规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因科研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或者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出境。(第二十六条)
    二是建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核查制度。草案规定,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境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境核查。(第三十一条)
    三是加强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海关监管。草案规定,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境批准文件。(第三十三条)
    四是建立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追索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并明确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第三十四条)
       谢谢各位新闻界的朋友!(2010-11-24 10:24)

  • [王振江]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三、加强古生物化石发掘管理。
    加强发掘管理,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首要环节。草案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加强对发掘活动的管理。草案规定,因科研、教学、科普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具备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有符合发掘工作需要的设施等四项条件,提交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并取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发掘申请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二是加强对发掘过程的监管。草案规定,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在发掘或者科研、教学活动结束后对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描述与标注,移交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是规范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处理程序。草案规定,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八条)
    (2010-11-24 10:23)

  • [王振江]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二、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作用。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专业性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草案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建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草案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第六条)
    二是明确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草案规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拟定、设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鉴定等工作。(第六条)
    三是明确发挥专家作用的环节和程序。草案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重点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古生物化石进出境核查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鉴定,并出具书面评审、鉴定意见。(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四是明确专家意见的作用。草案规定,专家出具的评审、鉴定意见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有关批准决定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010-11-24 10:22)

  • [王振江]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分六章45条,突出了五个重点问题:一是明确了古生物化石的范围、保护原则和分类管理制度;二是充分发挥了专家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作用;三是加强了古生物化石发掘管理;四是加强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五是加强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管理。下面我向大家介绍这五个问题的有关规定。
        一、明确古生物化石的范围、保护原则和分类管理制度。
    明确古生物化石的范围、保护原则和分类管理,是实现科学、有效保护的基础和前提。草案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界定古生物化石的范围。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等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第二条)
        二是明确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原则。草案规定,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三是建立古生物化石分类管理制度。草案规定,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实践中,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主要包括鸟类、爬行类、哺乳类、两栖类、稀有昆虫类、稀有鱼类等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第七条)
    (2010-11-24 10:19)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今年9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580号令,公布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宣传贯彻该《条例》的工作安排以及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的工作现状,并回答各位朋友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王振江司长、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王守智司长、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关凤峻司长。
        下面,首先请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王振江司长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
    (2010-11-24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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