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我部了解到,为妥善处理矿产资源行政纠纷,严格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为,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
《通知》主要对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比较集中和突出的七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因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原因,致使矿业权人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未被受理,而在超过有效期后再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认定矿业权人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二是在地方规范性文件、政策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增设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是矿业权申请人向受委托机关递交矿业权行政许可申请视为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
四是对涉及整合、处置矿业权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查整合、处置矿业权行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采用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等方式进行。
五是因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原因,造成矿业权人无法开工或者投入不足,致使矿业权人工作进度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法定义务的,不影响矿业权的保留、延续。
六是矿业权人因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后30日内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的,矿业权人仍有权利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是国土资源部正在审理的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所涉区块范围、矿区范围内的矿业权审批发证行为。(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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