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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名:张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420 **************
邮箱:475* @*****
电话:136 ******
通讯地址:湖北省 ************
咨询:《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在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中所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请问这里的“建设项目”指的是哪些项目?建学校属于该通知所述的建设项目吗?
回复:您好!2021年11月,我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界定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经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学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符合临时用地范围的,可以依法依规使用临时用地。
具体问题请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
网名:张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420 **************
邮箱:475* @*****
电话:136 ******
通讯地址:湖北省 ************
咨询:《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在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中所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请问这里的“建设项目”指的是哪些项目?建学校属于该通知所述的建设项目吗?
回复:您好!2021年11月,我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界定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经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学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符合临时用地范围的,可以依法依规使用临时用地。
具体问题请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2025-06-03 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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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名:檀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130 **************
邮箱:512* @*****
电话:156 ******
通讯地址:北京市 ************
咨询:城市城区范围成果矢量数据是否已公开,是否可以下载该数据集
回复:您好!可通过访问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https://www.webmap.cn)查询获取你所需要的矢量数据。(地理信息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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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城市城区范围成果矢量数据是否已公开,是否可以下载该数据集
回复:您好!可通过访问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https://www.webmap.cn)查询获取你所需要的矢量数据。(地理信息管理司)2025-06-03 11: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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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名:成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612 **************
邮箱:819* @*****
电话:151 ******
通讯地址:新疆喀 ************
咨询:单纯企业无力开发闲置已经超过3年的土地,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应无偿收回。而依照自然资发[2024]242号第三条,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政府的正确做法是利用专项债有偿收回还是无偿收回?
回复:您好!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具体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对于企业自身原因超期未动工满两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对于未满足无偿收回条件的,可以采用协商收回和收购土地。其中,协商收回适用于由法定情形导致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土地;收购土地针对的是协商收回或无偿收回范围外,企业无力开发的整宗或部分土地,以及司法和破产拍卖中流拍的土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
网名:成 先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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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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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单纯企业无力开发闲置已经超过3年的土地,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应无偿收回。而依照自然资发[2024]242号第三条,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政府的正确做法是利用专项债有偿收回还是无偿收回?
回复:您好!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具体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对于企业自身原因超期未动工满两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对于未满足无偿收回条件的,可以采用协商收回和收购土地。其中,协商收回适用于由法定情形导致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土地;收购土地针对的是协商收回或无偿收回范围外,企业无力开发的整宗或部分土地,以及司法和破产拍卖中流拍的土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2025-05-27 1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