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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磁县昊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案处〔2017〕1号

2017-12-27      来源: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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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昊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0日,我部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设昊林生态园问题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以来,你单位在建设昊林生态园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改变48.93亩流转土地农业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自行拆除13.18亩土地上建筑物后,仍造成35.75亩农用地(基本农田16.86亩,耕地17.59亩,其他农用土地1.30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6.96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79亩)用于非农业建设。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44、53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流转协议;

  3.公司设立、转让及项目备案材料;

  4.勘测笔录、勘测定界报告及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图件;

  5.耕地毁坏鉴定书;

  6.其他证据材料。

  9月23日,我部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9月26日,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11月17日,我部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本案调查过程中,我部已对项目占地建设实际、自行整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等情况给予了考虑,并按照从轻原则认定占地面积、地类和规划等违法事实和拟定处罚内容。根据听证会情况,充分考虑你公司自行整改的情形,我部决定按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规定的最低限处以罚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等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15日内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6.96亩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具体包括景观水池,观景台,木质环廊及商品部,部分水泥硬化道路、水泥硬化沟渠、砖铺地面和零星建筑物等。

  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79亩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包括办公区,喷泉广场,部分水泥硬化道路和地面、水泥硬化沟渠、砖铺地面和零星建筑物等。

  3.并处58.04万元罚款。其中,违法占用16.86亩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33.72万元;违法占用17.59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23.45万元;违法占用1.30亩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0.87万元。请于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12家银行中任意一家,将58.04万元罚款全额缴纳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缴款码: 0000 0017 0376 8513。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于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你单位违法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21.82亩耕地(含基本农田13.72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我部已将案件移送邯郸市公安局。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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