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符合管控要求的勘查、开采活动,已设立的矿业权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有序退出。
第三十二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