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已经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将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且不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功能和规模的前提下,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综合开发,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