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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

200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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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

2006年第31号

按照国务院“各开发区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公布”的要求,根据公告的开发区面积和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开发区四至范围文字表述和边界拐点坐标进行核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等25个国家级开发区在开发区四至范围图上标示的开发区边界形状及按边界拐点坐标计算的开发区面积与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形状和公告的开发区面积一致,并按要求设置了开发区界桩。现将上述开发区四至范围予以公告,同时在国土资源部网站(www.mlr.gov.cn)公布开发区四至范围、界桩坐标点号及开发区边界形状图。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和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尚存有设立审批的遗留问题,暂不具备落实四至范围条件,待具备条件后另行公布。至此,通过国家审核的222个国家级开发区,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开发区外,其他219个国家级开发区的四至范围已经公布完毕。

附件:开发区四至范围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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