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依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科研专项”)管理有关规定,部科技合作司将会同财务司对行业科研专项到期项目进行验收,请做好验收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
3.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 号);
4.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8〕1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908号);
5.项目任务书、预算书、实施方案、中期评估意见等。
(二)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的项目共36项。其中:2013年-2014年实施的项目1项(经批准延期验收);2014年-2016年实施的项目35项。(详见附件1)
二、组织方式、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方式。
验收工作由科技合作司会同财务司统一组织。财务司组织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科技合作司组织业务验收。
财务验收是业务验收的前提,财务验收不合格,不受理业务验收,并视为验收不通过。
(二)主要任务。
1. 考核验收目标完成情况。依据行业科研专项有关规定,重点对项目是否按照任务书、实施方案和预算书开展工作,主要对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难点与创新点攻关、预算执行以及预期成果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具体要求见附件2。
2. 组织总结、推广重大成果。对项目成果取得的重要科技进展,及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与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贡献,成果示范应用的实际成效等进行总结宣传;通报验收结果,下发验收意见,组织成果登记和资料汇交等。
(三)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
验收工作分为验收准备、财务审计和整改、财务验收、业务验收、成果宣传和资料汇交5个阶段,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如下:
1.验收准备阶段(7月)。请各有关单位做好验收准备,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准备验收材料。
2.财务审计、整改和验收阶段(8-11月)。财务司会同科技合作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财务审计须准备的材料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应严肃认真整改,原则上整改时间不超过1个月。财务司组织专家开展财务验收,检查财务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3.业务验收阶段(12月)。科技合作司组织项目业务验收。验收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组织专家集中审查项目验收书面材料,听取项目组汇报并质询,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重大成果总结和推广转化建议等。项目验收前应先完成课题验收。
4.成果总结宣传和资料汇交阶段(12月)。各项目要围绕创新成果的产出效益,围绕创新成果在国土资源工作中发挥的作用,突出创新成果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贡献,认真做好总结。科技合作司会同财务司通报验收结果,下发验收意见;汇编项目成果,组织成果宣传和转化应用;组织成果登记和资料汇交。请项目承担单位于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完成项目成果登记;登记后一周内到项目管理办公室完成资料汇交工作。
三、其他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研究报告》,填写《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项目验收信息表》、《项目成果简介》,准备代表性成果等材料。其中,代表性成果包括项目研究期间发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专利、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成果应用转化效益报告等,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宣传与保存价值的影视资料和照片图表及其说明、重要媒体的宣传报道资料。论文及专著应标注“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字样,专利、软件应附国家权威部门的注册证明、著作权登记等文件。
材料格式及编写要求电子版可从部外网(www.mlr.gov.cn)-专项工作-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下载。
四、联系方式
科技合作司:单卫东 马梅 010-66558403 66558426
财务司:叶海洋 010-66558167
项目管理办公室:赵国君 010-61592083
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杨玲 010-66558033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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