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纲要》的要求,为了加强对《百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计划》(以下简称百人计划)的目标是在“十五”期间,重点在部系统内,以竞争择优方式培养100名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实施《百人计划》有关专项经费按照财政部及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 申请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百人计划》申请范围主要面向国土资源部系统所属科研机构、直属单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
第五条 《百人计划》将择优资助部研究院所、地质调查机构、重点(开放)实验室、国家(部)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基地的优秀后备学术带头人,承担国家和部重点项目的科技骨干。
第六条 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国土资源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二、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善于团结协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扎实的基础学科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和领域的发展趋势,对该领域和学科的发展有预见性。
四、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研究员(含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在申请当年未满40周岁。
五、在科技工作中已经取得突出成绩,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有重要论文或撰写有专著,取得重要的发明专利,或者在国土资源调查、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的成绩。
六、申请者所在单位能给予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保证。
第三章 申请与评选
第七条 《百人计划》的评选资助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申报,专家评选,部批准、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百人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由部系统内有关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受聘为部系统所属单位的客座研究人员或承担国土资源部重点科技项目、国土资源调查项目的系统外人员经聘用单位推荐也可申报。
第九条 《百人计划》申请的重点领域:
1. 国土资源调查
2.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3. 矿产资源评价与资源安全
4. 矿产资源集约利用
5. 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
6. 国土资源信息化
7. 国土资源管理
8. 对地观测、地面及深部探测
9. 分析、测试与实验
10. 地球科学和资源科学基础研究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申请条件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申请,申请者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写《百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计划申请书》(简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应按规定条件严格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五份报部《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简称办公室)。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组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请条件;
2. 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3.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
第十三条 对符合资格的申请者,办公室聘请同行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包括管理专家)组成评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被评定者一般要到会答辩。获资助者须得到评定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定人员应保守秘密,不泄漏任何评定情况。办公室对参与评定专家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办公室将专家组评定出的建议资助名单报部审定、公布。
第十七条 《百人计划》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6月1日。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部批准意见,制定资助计划。获资助者可根据本人的专业特长、主攻方向及研究工作设想,自由选题和安排研究计划,经财政预算批准后执行 。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从获资助次年开始,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须向所在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附取得的主要成果的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办公室。无故不报送或经审核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停止资助。
第二十条 资助期满三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填写《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计划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著作)、科研成果以及应用研究成果,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百人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和应用成果等,均须标注:“国土资源部百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计划资助”字样。英文统一为“Supported by Programme of Excellent Young Scientists of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第二十二条 每年由人事、科技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联合组织考核小组对获资助者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中期验收和终期评估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科学的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对最终考核验收通过者授予“国土资源部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称号,并通过技发展计划给予继续支持。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结束后二年内,办公室将与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对获资助者已提交的报告、发表的论文(著作)被引用情况、成果应用、推广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管理,获资助者及所在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者因其他原因出国,调离岗位,无法继续工作,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中止报告。
第二十六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核实,由部核准撤销其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百人计划》按人资助,由获资助者提出项目建议,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项目执行期限3年。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资助经费专项用于所确定的项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人员或单位,一经发现,将停止其申请资格3年,并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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